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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浙商联合会章程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9-30 16:51:45  阅读:20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重庆市浙商联合会(简称“浙商联合会”),英文名为:Zhejiang Merchants Association of Chongqing,英文缩写:ZMA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浙江籍工商企业界人士在渝兴办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凝聚浙商之合力,弘扬浙商之精神,维护浙商之权利,构筑渝浙经济交流之平台。坚持引导会员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对会员进行团结、鼓励、保护,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反映会员意见,做好会员服务,提高会员素质,使之成为凝聚在渝浙江籍工商企业界人士的场所,发挥政府与工商企业界人士、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重庆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发展作出贡献。本会坚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之下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

本会的会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得意商厦A座1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政议政,发挥与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生产、管理、融资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及本市信息、技术交流和交易活动,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四) 按规定广泛联系国际、国内其他商会和行业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是由在渝浙江籍人士举办的、非公有制单位会员代表人应由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本单位行使相应的义务,并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 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 在渝浙江籍工商企业、非公有制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 自愿申请或由相关单位推荐、会员介绍;

(二) 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三)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 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刑法和本章程的行为,并受到相关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会长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会长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以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争取差额)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工作开展,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应为奇数,其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3。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卸任或被罢免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卸任或被罢免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 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 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研究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四)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五)讨论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会长办公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十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并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团体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为商会有效承担政治引导、经济服务、诉求反映、权益维护、诚信自律、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任务,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实行管理层党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建立适应党组织政治引领和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本会两级党组织班子组成人员在商会各个层级中担任职务的职数配置。实行党员秘书长担任党组织副书记,设置党务秘书岗位,配备专职党务秘书。

第四十九条  建立党建会建融合发展机制。实行会长、党组织书记、监事长、秘书长商会工作日常沟通制度;商会党内活动邀请商会党外负责人列席,商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三会”通报党建工作;商会党组织运用报告会、专题会等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参与商会重要会议和活动等方式推动党建会建融合发展,有机统一。

第五十条  本会实行党组织提前介入把关商会重大执业活动开展、防控风险机制,对商会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情况履行监督保障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组织“六有”建设标准,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有场所、有党旗、有制度、有书报、有设施,商会办公场地与党建工作阵地共建共享。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商会管理费用,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接受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五十四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照《民间组织非营利会计制度》,建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庆市浙商联合会

2019年9月22日